傅莉娟:加强村规民约法制审核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
自我国实施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以来,我国村(社区)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,在处理村(社区)内部事务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多年来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因群众参与度不高、制订程序不规范、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执行效果不理想,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针对这种现状,亟需加强对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法制审核,以确保其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一致,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。
一、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
通过对湖南省广大农村和社区的走访,发现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在基层自治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制定主体及程序不合法、脱离当地实际、内容违法、执行难落实等问题。
(一)制定主体不合法。调查发现,部分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制定主体没有严格按照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或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规定由村(居)民会议决定,还是简单的以村(社区)党组织会议、“两委”会议、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(居)民会议来表决通过。
(二)制定程序不规范。在当地乡镇和街道的主导和推动下,一些村和社区为了在规定时间完成制定任务,未能充分发动群众参与,仅由村(社区)党支部或村(社区)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,甚至是驻村干部、法律顾问代为起草,就制定出台了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。
(三)文本内容不合法。从调查情况来看,有些村(社区)在制定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时法律知识欠缺,未充分听取和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,不考虑本地风土人情和地域特色,无法把握好国家法与乡村风俗之间的关系,存在制定文本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法相违背的情况。例如有的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,在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时,对嫁到外地未迁户口的本地妇女不予分配;还有的在整治村(居)民大操大办婚礼葬礼中设定一定金额的罚款等。
(四)执行效果不理想。一些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在制定过程中未征求大部分村(居)民意见,也毫无地域特色,甚至还有违法条款,未能取得当地群众的普遍认可,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成了“挂在墙上”的文字,难以落地执行。
二、规范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工作的建议
(一)高度重视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工作。各级党委政府,特别是乡镇(街道)一级要站在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,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,充分发挥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中的重要作用,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,充分发扬民主、广泛汇聚民智、有效激发民力,让人民群众成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积极参与者。
(二)严格规范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制定程序。程序合法是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本保障。在制(修)定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时,先要在制订过程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制定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作用意义,同时在宣传中促进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制订,必须要通过村(居)民会议的形式,让全体村(居)民意识到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严肃性,让当地群众通过村(居)民会议的形式实现参与村(居)事务的管理。只有村(居)民真正参与,群众才会愿意并乐于接受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规范和约束,增强其最终的落实执行力。
(三)全面开展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法制审核。尽管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按照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需报送乡镇和街道审核,但由于没有明确并细化审核机制,直接导致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合法性审查环节的缺失和执行权威下降。今年4月30日,湖南省司法厅、湖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《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对在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过程中,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。这标志着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文件。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重点对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制(修)定主体、程序和文本内容是否合法进行“体检”“治疗”,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,以确保全省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、规范化、法治化运行。《指导意见》专门就法制审核工作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,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法制审核工作、民政部门密切配合,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,把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。
(作者:傅莉娟 全国政协委员,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,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