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领域支柱性法律,对促进精神文化产品创造和传播、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养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,形成了比较完备、符合国际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,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同时,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,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应用,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,修法势在必行。5月13日,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,专门就此进行建言资政。
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13日在京召开,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、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。他强调,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领域支柱性法律,对促进精神文化产品创造和传播、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。本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以“著作权法的修订”为议题,既是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、助力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,也是积极开展普法教育、奠定执法思想基础和社会环境的过程,体现了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的有机统一。【详情】
《条例》未能充分考虑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,如果仓促实施会引发诸多社会和民族矛盾。
我国共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,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较早,开拓较好,其他几家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不是很充分。
文博业是一个特殊形态的艺术领域,其复制、数字化和衍生品的著作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。在这部体现中国人现代文明理念的法律中,给文博业著作权一席之地。
建议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,明确行政机关执法的民事执法和公权执法两种性质不同的执法方式,以及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执法的判别标准。
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,是顺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,是保护新型著作权,应对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,也是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“话语权”的需要。
建议以理性方式对作品下定义、加以列举。兜底条款应从立法精神、原则出发结合实际情况,明确规定由法院裁定。
我理解有两个主动性:一是对接互联网发展趋势,这是内在需求。另一个是借鉴国际著作权法立法和修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,这是外在需要。
在本次修订著作权法时,对从事科学研究、教育教学、不具有商业性质的提取作品内容进行大数据分析的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给予保护。
避免人民群众买不到、买不起优秀作品,高校、科研院所查不到、用不了学术论文,那就偏离了著作权保护的初衷。
一是将著作权登记制度纳入到著作权法中;二是在著作权登记制度方面,著作权法应与商标法衔接,对权利人进行跨界保护。